【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川渝两地近日就加强危废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推进危废安全及时处置等问题,共同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江苏省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危废源头管控、过程监管、末端处置、风险防控、监督考核、保障措施等方面均作出规定;山西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对危废处置收费放开施行市场调节价。多地近期危废政策连发,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川渝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区域合作新开篇
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危废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推进川渝两地危废安全及时处置,11月1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明确,重庆市、四川省将建立危废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危废处置需求对接机制、危废转移快审机制、突发事件危废应急转移机制以及危废监管协调会议机制等五项机制。对两地危废管理通报信息以及环境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废转移处置等均作出规定。
建立危废管理信息互通机制,每年3月底前,相互通报上一年度危废跨省市转移审批、经营许可证颁发及持证单位经营活动、处置利用设施运行等情况及本年度危废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或计划)及推进情况。
建立危废处置需求对接机制,每年6月、12月,根据省(市)危废产生、处置、利用情况及危废持证单位经营活动情况,提出危废处置利用的需求信息并相互通报,以利于危废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快速达成需求对接。
建立危废转移快审快复机制,于省、市之间危废转移处置利用的商询函(文件),由专人负责快审快办快复,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回函。
建立突发事件危废应急转移机制,环境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废,因处置能力及地理位置等原因,需要跨省市应急转移处置的,经双方省级环保部门沟通后,可先行转移处置,并主动配合做好辖区内危废持证单位应急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建立危废监管协调会议机制,双方省级环保部门协商召开危废管理协调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有急需协商解决的问题,经双方同意后可适时召开,参会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仅开启了川渝双方在危废处置领域的深度合作,也为助推川渝共筑长江经济带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上游意识”“上游责任”“上游水平”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对实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省危废管理情况
四川是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大省,省内工业结构偏重工业,化工、医药、有色、石化等行业危废产生种类多、数量大。危废产生量高居全国前列,产废点多、面广,全省危废管理面临较大的压力。仅2016年,四川省危废产生总量为247.48万吨,约有9%的危废贮存。妥善处理处置的危废中,资源回收利用和终端处置分别占比为59%和32%。
四川省工业危废处置利用主要采用企业自行处置利用和社会化集中处置利用相结合的方式。截至2016年,产废企业自建处置利用设施260家,持证综合处置利用设施27座。全省危废处置能力不足10万吨/年,综合利用处理能力约为50万吨/年。危废实际处置类别仅覆盖33类危废,其它类别的危废在省内无实际处置能力,需要跨省转移委托处置。四川省危废集中集中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及覆盖面存在巨大的缺口。
根据四川省环保厅预计,四川省在2022年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将达到400万吨左右。四川省目前已捉襟见肘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将受到更严峻的挑战。针对四川省危废管理存在的问题,四川省未来将加快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力争到2022年,彻底扭转危废处置能力不足的情况。
根据《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四川省规划到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实现可就地安全处置。为达到这个目标,四川省计划在未来五年增加13个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约63.8万吨/年,基本满足2022年预计60万吨左右的工业废弃物处置需求。另外将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至14.2万吨/年,集中处置设施将分布于各大医疗废物产生量大以及偏远地区,以缓解运距长达500至1000公里所增加的转运成本及风险。四川省还将以德阳市、内江市、自贡市、绵阳市、广元市、达州市以及泸州市为试点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以作为区域危险废物处置的有效补充。在未来五年,以每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处置能力3万吨/年计,四川省将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提供20余个项目机会。同时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试点工作也将利好产能缩减的水泥产业。
重庆市危废管理情况
2017年,重庆市共产生工业危废60.50万吨,其中贮存量为9.3万吨。妥善处理处置的危废中,资源回收利用和终端处置分别占比为48%和39%。2017年共完成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88件,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9万吨。
重庆市共建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45个,总经营规模119.08万吨/年,基本满足全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需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26个,经营能力101万吨/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6个,处置能力15.29万吨/年,其中焚烧和填埋集中处置能力6.69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8.6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13个,处置能力2.79万吨/年。
重庆市危废管理主要存在问题是利用处置能力与需求的匹配性有待提高。一是含铜废物、废印刷电路板等有价危险废物利用能力过剩。二是焚烧和填埋等最终集中处置能力保障不足,现有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受限,且受水泥生产影响,集中处置能力有缺口。三是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逐步纳入监管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缺口进一步加大。四是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发布后新增的危险废物、大宗危险废物以及含汞危险废物等尚未找到稳定资源化利用处置途径。同时重庆市危废收运体系、经营单位管理水平等均有提高改善空间。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预测,到2022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将达91.06万吨,较2017年增长50.51%。预测到2022年,重庆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需求为57.49万吨(不含综合利用),其中集中处置能力缺口45.79万吨(含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缺口16.94万吨)。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布局规划(2018-2022年)》,其中提出,2020年实现全市危险废物处置需求与能力基本匹配;2022年年底前,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作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优质企业。
国家层面推进危废跨省转移,省级层面“各行其是”
虽然从国家层面看,危废跨省转移管制并无加严迹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如白名单制度,对合作省(区、市)之间向列入白名单内的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实行自动许可。
但是地方政府通常结合自身利益考量,对危废跨省转移的态度相差甚远。自2017年以来,已有新疆、安徽、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海南、贵州、福建、宁夏等省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废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与此同时,江苏省发文,“不得对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设置障碍”,福建省则“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可见,环保压力下,对政府来说,危废已成为“烫手山芋”。
E20研究院认为,川渝两地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对于协调统筹川渝两地危废管理有显著作用。但两地区需同时重点加强危废转移过程中的全过程监管,制定统一运输标准,防止危废转移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切勿“因小失大”。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形成政策合力,将有力推动区域内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体系的完善、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能力的合理分配、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价格机制的完善和稳定(相关阅读:13年后固废法再次大修订!垃圾分类、区域合作处理危废成亮点)。目前,川渝合作只是战略性合作的开端,未来四川省将逐步扩大范围,陆续加强与四川省周边相邻省市区之间的战略合作,不断延伸合作领域。E20特邀评论员林凯指出:“川渝间危废转移合作协同对于土地稀缺经济发达的地区是必然的趋势,但如何体现规模化,如何简化落实审批程序是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
江苏省发布加强危废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产废、处置单位迎调整
近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在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方面
(1)要求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并明确指出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 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 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2)要求严格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方面
(1)要求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认真实施《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动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加快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要求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3)要求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4)要求提升设施规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处置设施,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5)要求推动处置市场良性竞争。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加强处置能力省级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建立处置能力资源互助共享和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强化危险废物过程监管方面
(1)要求完善收集体系。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为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为省卫生健康委。
(2)要去加强转运监管。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为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为省水利厅。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危险废物移入我省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强化规范化管理。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法人责任制,对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将考核结果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信用办。
(4)要求推动信息化监管。健全完善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和在线工况监控、许可证和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管理决策的支撑,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在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