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水处理设备

2018-12-13 16:29 熔鼎热能 60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渤海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范围与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行动计划》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三年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度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V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整治修复岸线新增70公里左右。
 

  《行动计划》确定开展陆源污染治理行动、海域污染治理行动、生态保护修复行动、环境风险防范行动等四大攻坚行动,并明确了量化指标和完成时限。
 

  一是陆源污染治理行动。针对国控入海河流实施河流污染治理,并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通过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实施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推进“散乱污”清理整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城市生活污染防治等工作;通过陆源污染综合治理,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
 

  二是海域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治理,清理非法海水养殖;实施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推进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湾长制,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
 

  三是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实施海岸带生态保护,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和岸线开发管控,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实施生态恢复修复,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岸线岸滩综合治理修复;实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逐步恢复渤海渔业资源。
 

  四是环境风险防范行动。实施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开展环渤海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海上溢油风险防范,完成海上石油平台、油气管线、陆域终端等风险专项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海洋生态灾害高发海域、重点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区等区域,建立海洋赤潮(绿潮)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及信息发布体系。
 

  为确保渤海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落实,《行动计划》从组织领导、监督考核、资金投入、科技支撑、规划引领与机制创新、监测监控、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做出安排,期冀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的实施予以充分保障。
 

  全文如下:
 

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的要求,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快解决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保护、风险防范”协同推进,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衔接,科学谋划、多措并举,确保渤海生态环境不再恶化、三年综合治理见到实效。
 

  (二)范围。开展渤海综合治理的范围为渤海全海区、环渤海的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和天津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以“1+12”沿海城市,即天津市和其他12个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为重点。
 

  (三)主要目标。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大幅降低陆源污染物入海量,明显减少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实现工业直排海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完成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以下称两类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构建和完善港口、船舶、养殖活动及垃圾污染防治体系;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持续改善海岸带生态功能,逐步恢复渔业资源;加强和提升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20年,渤海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达到73%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陆源污染治理行动。
 

  1.入海河流污染治理
 

  按“一河一策”要求,三省一市编制实施国控入海河流(设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的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方案,加强汇入渤海的国控入海河流和其他入海河流的流域综合治理,减少总氮等污染物入海量(具体河流名单和治理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深入开展国控入海河流污染治理。对已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加强日常监管,保持河流水质状况稳定;对尚未达到2020年水质考核目标的河流,重点实施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国控入海河流劣Ⅴ类水体明显减少,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沿海城市辖区内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浓度在2017年的基础上下降10%左右。(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三省一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所有任务均须三省一市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推动其他入海河流污染治理。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将其他入海河流纳入常规监测计划,并开展水质监测(含总氮指标),三省一市继续实施本省(市)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强河流水质管理和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2.直排海污染源整治
 

  开展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在清查入海水流和清理两类排污口工作基础上,对沿海城市陆地和海岛上所有直接向海域排放污(废)水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溯源排查,查清所有直排海污染源,包括直接向排污口排污的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逐一登记;加快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已实施排污许可的行业和范围,实行依法持证排污。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一口一册”管理档案建立和两类排污口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严格控制工业直排海污染源排放。提高污(废)水处理能力,保证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有效性和稳定性,督促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工业集聚区污(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相关限值(具体要求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三省一市根据当地水质状况和治理需求,确定沿海城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指标和时限。2019年6月底前,沿海城市制定不达标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改造方案。2020年7月起,工业直排海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3.“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结合《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要求,沿海城市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对上述企业中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或生产落后产品的生产装置,依法予以淘汰。持续加强监管,防止新发问题。(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4.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依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三省一市作为重点区域,开展农药化肥的科学合理使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5.城市生活污染防治
 

  依托《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将沿海城市作为重点区域,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等工作。(分工按《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执行)
 

  6.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
 

  开展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试点。沿海城市逐步建立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天津市、秦皇岛市开展总量控制制度试点。(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等参与)
 

  实施总氮总量控制。沿海城市按照固定污染源总氮污染防治的要求,推进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治理(有关涉氮重点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实行依法持证排污。开展依排污许可证执法,并根据排污许可证确定对应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的行业总氮总量控制。2019年底前,完成总氮超标整治,实现达标排放。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实施沿海城市辖区内总氮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7.严格环境准入与退出
 

  完成“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涉水涉海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加强规划环评工作,深化沿海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和产业布局的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二)海域污染治理行动。
 

  8.海水养殖污染治理
 

  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以辽东湾顶部海域、普兰店湾、莱州湾为重点,治理海水养殖污染。按照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要求,规范和清理滩涂与近海海水养殖。根据海洋环境监测结果,在生态敏感脆弱区、赤潮灾害高发区、严重污染区等海域依法禁止投饵式海水养殖,开展海域休养轮作试点。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布局景观化,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海洋牧场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理整治;依法划定的海滨风景名胜区内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水浴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非法海水养殖;完成海上养殖使用环保浮球等升级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研究制订地方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沿海县(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牵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9.船舶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水上拆解,禁止冲滩拆解。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运输船舶。禁止船舶向水体超标排放含油污水,继续实施渤海海区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牵头,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
 

  10.港口污染治理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加强环渤海港口和船舶修造厂的环卫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统筹融合。推动港口、船舶修造厂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建设,所在地城市政府加强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并做好船、港、城设施衔接。2020年底前,沿海港口、船舶修造厂达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开展渔港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渔港(含综合港内渔业港区)摸底排查工作,加强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渔业垃圾等清理和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渔港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2019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沿海渔港的摸底排查工作,编制渔港名录,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名录内渔港的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三省一市完成渔港环境清理整治,实现名录内渔港污染防治设备设施全覆盖。(农业农村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11.海洋垃圾污染防治
 

  沿岸(含海岛)高潮线向陆一侧一定范围内,禁止生活垃圾堆放、填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装置,禁止新建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现有非法的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所依法停止使用,做好环境风险防控,确保不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严厉打击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禁止垃圾入海。开展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综合治理,2019年底前,沿海城市全部建立垃圾分类和“海上环卫”工作机制,完成沿岸一定范围内生活垃圾堆放点的清除,实施垃圾分类制度,具备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2020年底前,实现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垃圾的常态化防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2.建立实施湾长制
 

  构建陆海统筹的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督促三省一市各级政府履行渤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治理责任细化分解到各级政府部门。三省一市在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建立实施湾长制,并逐步分解落实到沿海城市。(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中国海警局、水利部等参与)
 

  (三)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13.海岸带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渤海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在三省一市管理海域面积中的占比达到37%左右。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2020年底前,依法拆除违规工程和设施,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控。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审批新增围填海项目。对合法合规围填海项目闲置用地进行科学规划,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消化存量资源,优先支持发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产业和海洋特色产业。(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渤海岸线保护。实施最严格的岸线开发管控,对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统筹岸线、海域、土地利用与管理,加强岸线节约利用和精细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岸线保护布局。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并通过岸线修复确保自然岸线(含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长度持续增长。定期组织开展海岸线保护情况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海岸线的行为。2020年,渤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保持在35%左右。(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选划和滨海湿地保护。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责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实行滨海湿地分级保护和总量管控,分批确定重要湿地名录和面积,建立各类滨海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非法采挖海砂,加强监督执法,2019年三省一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挖海砂行为。2020年底前,将河北滦南湿地和黄骅湿地、天津大港湿地和汉沽湿地、山东莱州湾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选划为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部牵头,生态环境部、林草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14.生态恢复修复
 

  加强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因地制宜开展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实现水质不下降、生态不退化、功能不降低,重建绿色海岸,恢复生态景观。辽宁省以大小凌河口、双台子河口、大辽河口、普兰店湾、复州湾和锦州湾海域为重点,河北省以滦河口、北戴河口、滦南湿地、黄骅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天津市以七里海潟湖湿地、大港湿地、汉沽湿地以及所辖渤海湾海域为重点,山东省以黄河口、小清河口、莱州湾海域为重点,按照“一湾一策、一口一策”的要求,加快河口海湾整治修复工程。2019年6月底前,完成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方案编制,提出针对性的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监管等整治措施。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修复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渤海滨海湿地整治修复规模不低于6900公顷。(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林草局等参与)